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投保單位 ( 102 年 08 月 14 日)
第13條
投保單位有解散、撤銷之情事者,其所屬被保險人,應移由合併後存續或 另立之投保單位,為其辦理有關保險事務。

在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投保單位未設立前,縣 (市) 主管機關應即指定鄰 近之投保單位暫時接辦有關保險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