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 (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44-2條
本職災保險業務之監督及保險爭議事項之審議,準用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三 項之規定辦理之。

本職災保險之管理及保險給付,準用第六條第三項、第九條、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之一及第四章第一節之規定。

本職災保險試辦之方式、被保險人資格、範圍、保險費費率、繳費方式與 其效力、投保金額、保險事故種類、給付之項目內容、限制條件、審查基 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