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農民職業災害保險 (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44-1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保障農民職業安全及經濟補償,得試行辦理農民職業災害 保險(以下簡稱本職災保險)。

本職災保險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為保險人,並以基層農會為投保單位。

本職災保險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六十,在直轄市,中央主管 機關補助百分之二十,直轄市補助百分之二十;在縣(市),中央主管機 關補助百分之三十,縣(市)補助百分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