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醫療補助辦法  ( 100 年 06 月 29 日)
第5條
申請醫療費用補助時,應檢附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之自付費用收 據正本,及醫師診斷確有醫療必要之證明文件,於出院或就醫後三個月內 ,向戶籍所在地之鄉 (鎮、市、區) 公所辦理,經核轉縣 (市) 主管機關 審查後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