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醫療補助辦法  ( 100 年 06 月 29 日)
第4條
本辦法之補助標準如下:

一、屬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者,全額補助。

二、屬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者,補助百分之八十。

三、屬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者,補助百分之七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