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醫療補助辦法  ( 100 年 06 月 29 日)
第3條
本辦法所定補助項目為因疾病、傷害事故就醫所生全民健康保險之部分負 擔醫療費用或健康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用。

前項醫療費用不含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整形、病人運 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費、掛號費、疾病預防與非因疾 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或節育結紮,及住院期間之看護費、指定病房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