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醫療補助辦法  ( 100 年 06 月 29 日)
第2條
本辦法之補助對象如下:

一、低收入戶之傷、病患者。

二、中低收入戶患嚴重傷、病,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 負擔者。

三、非屬前二款,患嚴重傷、病,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 低生活費標準一點五倍,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 擔者。

依前項第二款規定申請補助者,以最近三個月所生第三條第一項之醫療費 用累計達新臺幣三萬元以上者為限。依前項第三款規定申請補助者,以最 近三個月所生第三條第一項之醫療費用累計達新臺幣五萬元以上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