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  ( 100 年 06 月 29 日)
第2條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與第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之當年度一定金額及第四條 第二項之最低生活費,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應於前一年九月三十日前公 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