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助法  附則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44-1條
各級政府及社會救助機構接受私人或團體之捐贈,應妥善管理及運用;其 屬現金者,應設專戶儲存,專作社會救助事業之用,捐贈者有指定用途者 ,並應專款專用。

前項接受之捐贈,應公開徵信;其相關事項,於本法施行細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