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助法  罰則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41條
社會救助機構違反第三十二條或第三十三條規定者,主管機關得處以新臺 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 得廢止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