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助法  罰則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39條
社會救助機構於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限期改善期間,不得新 增安置受救助者;違反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 次處罰。

經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 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必要時,得令其停辦一 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及公布其名稱。停辦期限屆至仍未改善或違反法令情節 重大者,應廢止其許可;其屬法人者,得予解散。

依前項規定令其停辦而拒不遵守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罰鍰,並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