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助法  社會救助機構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35條
社會救助機構接受政府補助者,應依規定用途使用之,並詳細列帳;其有 違反者,補助機關得追回補助款。

依前項規定增置之財產,應列入機構財產管理,以供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