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助法  社會救助機構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29條
設立私立社會救助機構,應申請當地主管機關許可,經許可設立者,應於 三個月內辦理財團法人登記;其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延期 三個月。

前項申請經許可後,應層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