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助法  醫療補助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19條
低收入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

中低收入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應自付之保險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二分 之一。

其他法令有性質相同之補助規定者,不得重複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