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助法  醫療補助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18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同有關證明,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醫療 補助:

一、低收入戶之傷、病患者。

二、患嚴重傷、病,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

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可取得之醫療給付者,不得再依前項規定申請醫療補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