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助法  生活扶助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16-3條
國內經濟情形發生重大變化時,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針對中低收 入戶提供短期生活扶助。

前項扶助之內容、申請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