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助法  生活扶助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15-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促進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社會參與及社 會融入,得擬訂相關教育訓練、社區活動及非營利組織社會服務計畫,提 供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