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發展工作綱要  ( 103 年 09 月 18 日)
第6條
鄉 (鎮、市、區) 主管機關應輔導社區居民依法設立社區發展協會,依章 程推動社區發展工作;社區發展協會章程範本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社區發展工作之推動,應循調查、研究、諮詢、協調、計畫、推行及評估 等方式辦理。

主管機關對於前項工作應遴派專業人員指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