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發展工作綱要  ( 103 年 09 月 18 日)
第5條
鄉 (鎮、市、區) 主管機關為推展社區發展業務,得視實際需要,於該鄉 (鎮、市、區) 內劃定數個社區區域。

社區之劃定,以歷史關係、文化背景、地緣形勢、人口分布、生態特性, 資源狀況、住宅型態、農、漁、工、礦、商業之發展及居民之意向、興趣 及共同需求等因素為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