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發展工作綱要  ( 103 年 09 月 18 日)
第4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社區發展業務,得邀請學 者、專家、有關單位及民間團體代表、社區居民組設社區發展促進委員會 ;其設置要點由各級主管機關分別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