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發展工作綱要  ( 103 年 09 月 18 日)
第2條
本綱要所稱社區,係指經鄉 (鎮、市、區) 社區發展主管機關劃定,供為 依法設立社區發展協會,推動社區發展工作之組織與活動區域。

社區發展係社區居民基於共同需要,循自動與互助精神,配合政府行政支 援、技術指導,有效運用各種資源,從事綜合建設,以改進社區居民生活 品質。

社區居民係指設戶籍並居住本社區之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