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 103 年 01 月 29 日)
第9條
符合第四條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傷病醫療補助:

一、本人及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子女或孫子女參加全民健保,最近三個 月內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臺幣三萬元,無力負擔且未獲其他補助 或保險給付者。

二、未滿六歲之子女或孫子女,參加全民健保,無力負擔自行負擔之費用 者。

傷病醫療補助之標準如下:

一、本人及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子女或孫子女: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 新臺幣三萬元之部分,最高補助百分之七十,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 幣十二萬元。

二、未滿六歲之子女或孫子女:凡在健保特約之醫療院所接受門診、急診 及住院診治者,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之規定應 自行負擔之費用,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二萬元。

申請傷病醫療補助,應於傷病發生後三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健保 卡正、反面影本、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 關提出申請;未滿六歲之子女或孫子女傷病醫療補助申請,應向戶籍所在 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醫療補助證後,逕赴保險人特約之醫療院 所就診,並由醫療院所按月造冊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