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 103 年 01 月 29 日)
第7條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並有十五歲以 下子女或孫子女者,得申請子女生活津貼。

子女生活津貼之核發標準,每一名子女或孫子女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 之十分之一,每年申請一次。

初次申請子女生活津貼者,得隨時提出。但有延長補助情形者,應於會計 年度開始前兩個月提出。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申請延長補助者,應派員訪視其生活情形; 其生活已有明顯改善者,應即停止津貼。

申請子女生活津貼,應檢具戶口名簿影本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 在地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或由鄉(鎮、市、區)公所、社會福利機構轉介 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