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 103 年 01 月 29 日)
第5條
特殊境遇家庭得依第二條所定家庭扶助項目申請,不以單一項目為限。但 得依其他法令規定取得生活扶助、給付或安置者,除得補助生活扶助、給 付與本條例之差額外,不予重複扶助。

依本條例接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停 止其家庭扶助,並得追回其所領取之補助:

一、提供不實資料。

二、隱匿或拒絕提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要求之資料。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家庭扶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