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 103 年 01 月 29 日)
第15-1條
為辦理本條例扶助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主管機關得洽請相關機關(構) 、團體、法人或個人提供之,受請求者不得拒絕。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實辦 理資訊安全稽核作業;其保有、處理及利用,並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