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 103 年 01 月 29 日)
第11條
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而無力負擔訴訟費用者,得申請法律訴訟 補助。其標準最高金額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申請法律訴訟補助,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律師費用收 據正本及訴訟或判決書影本各一份,向戶籍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