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法  附則 ( 98 年 01 月 23 日)
第26條
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於性侵害犯罪準用 之。

前項行政罰鍰之科處,由性侵害犯罪防治主管機關為之。

第27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28條
本法自公布後一年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