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電子資料庫建立管理及使用辦法  ( 96 年 09 月 27 日)
第8條
因職務或業務所知悉之家庭暴力電子資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 。

處理及使用家庭暴力電子資料,應採取必要之保密措施,違反保密義務者 ,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