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電子資料庫建立管理及使用辦法  ( 96 年 09 月 27 日)
第5條
前條以外之醫師、護理人員、心理師、社會工作人員及政府機關辦理或處 理家庭暴力事件有使用家庭暴力電子資料之必要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 所需資料類別、內容及使用目的提出申請。但情形急迫者,得以傳真方式 為之。

前項申請,應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所需資料涉及二個 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轄區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