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電子資料庫建立管理及使用辦法  ( 96 年 09 月 27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家庭暴力電子資料,指下列機關提供之電子資料:

一、司法院:民事保護令及有關之裁定、家庭暴力罪及違反保護令罪之判 決資料。

二、法務部:家庭暴力罪及違反保護令罪之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緩起 訴處分書及撤銷緩起訴處分書。

三、警察機關: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調查紀錄(通報)表、刑事案件移送書 及保護令執行紀錄表。

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被害人個案 紀錄及加害人處遇紀錄。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協商相關機關同意提供之家庭暴力被害人或相對 人有關之資料。

前項電子資料提供機關應指定專人辦理家庭暴力電子資料庫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