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  ( 104 年 07 月 29 日)
第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每半年應邀集當地警政、教 育、衛生、社政、民政、戶政、司法、勞工、新聞、移民等相關機關舉行 業務協調會報,研議辦理本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措施相關事宜;必要時, 得召開臨時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