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  ( 104 年 07 月 29 日)
第24條
本法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二項所定親密關係伴侶,得參酌下列因素認定之:

一、雙方關係之本質。

二、雙方關係之持續時間。

三、雙方互動之頻率。

四、性行為之有無及頻率。

五、其他足以認定有親密關係之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