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  ( 104 年 07 月 29 日)
第22條
本法第五十條之一所定其他足以識別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身分之資訊, 包括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照片、影像、聲音、住居所、就讀學校與班 級、工作場所、親屬姓名或與其之關係等個人基本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