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  ( 104 年 07 月 29 日)
第20條
警察人員發現受保護管束人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於保護管束期間應 遵守之事項時,應檢具事證,報告受保護管束人戶籍地或住居所地之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