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  ( 104 年 07 月 29 日)
第2條
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包括下列足以使被害人畏懼或痛苦之舉動或行為:

一、過度控制家庭財務、拒絕或阻礙被害人工作等方式。

二、透過強迫借貸、強迫擔任保證人或強迫被害人就現金、有價證券與其 他動產及不動產為交付、所有權移轉、設定負擔及限制使用收益等方 式。

三、其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