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  ( 104 年 07 月 29 日)
第18條
警察人員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報告檢察官及法院時,應以書面為之,並 檢具事證及其他相關資料。但情況急迫者,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 技設備傳送之方式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