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  ( 104 年 07 月 29 日)
第15條
權利人依本法第二十四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向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聲 請強制執行時,除依第十一條之規定辦理外,聲請時並應提出曾向警察機 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聲請限期履行未果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