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  ( 104 年 07 月 29 日)
第14條
本法第二十五條所稱權利人、義務人,定義如下:

一、於每次子女會面交往執行前:

(一)權利人:指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申請執行子女會面交 往者。

(二)義務人:指由法院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暫時對未成年 子女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

二、於每次子女會面交往執行後:

(一)權利人:指由法院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暫時對未成年 子女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

(二)義務人:指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申請執行子女會面交 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