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  ( 104 年 07 月 29 日)
第12條
被害人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申請執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一 項第十二款保護令,應向下列機關、學校提出:

一、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執行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未 成年子女戶籍相關資訊之保護令。

二、學籍所在學校:申請執行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未成 年子女學籍相關資訊之保護令。

三、各地區國稅局:申請執行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未成 年子女所得來源相關資訊之保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