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  ( 104 年 07 月 29 日)
第10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提供被害人或證人安全出庭之環境及措施,包括 下列事項之全部或一部:

一、提供視訊或單面鏡審理空間。

二、規劃或安排其到庭時使用不同之入出路線。

三、其他相關措施。

被害人或證人出庭時,需法院提供前項措施者,於開庭前或開庭時,向法 院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