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  通則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7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協調、研究、審議、諮詢、督導、考核及推 動家庭暴力防治工作,應設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其組織及會議事項,由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