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  預防及處遇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58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核發家庭暴力被害人下列補助:

一、緊急生活扶助費用。

二、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醫療費用及身心治療、諮商與輔導費用 。

三、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

四、安置費用、房屋租金費用。

五、子女教育、生活費用及兒童托育費用。

六、其他必要費用。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於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準用之。

第一項補助對象、條件及金額等事項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定之。

家庭暴力被害人年滿二十歲者,得申請創業貸款;其申請資格、程序、利 息補助金額、名額及期限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為辦理第一項及第四項補助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主管機關得洽請相關機 關(構)、團體、法人或個人提供之,受請求者不得拒絕。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實辦 理資訊安全稽核作業;其保有、處理及利用,並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