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  預防及處遇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58-1條
對於具就業意願而就業能力不足之家庭暴力被害人,勞工主管機關應提供 預備性就業或支持性就業服務。

前項預備性就業或支持性就業服務相關辦法,由勞工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