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  預防及處遇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51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撥打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設置之二十四 小時電話專線者,於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得追查其電話號碼及地址:

一、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

二、為防止他人權益遭受重大危害而有必要。

三、無正當理由撥打專線電話,致妨害公務執行。

四、其他為增進公共利益或防止危害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