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  預防及處遇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50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移民業務人 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應立 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前項通報之方式及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 保密。

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應即行處理,並評估有無兒童及少年目睹家庭暴力 之情事;必要時得自行或委請其他機關(構)、團體進行訪視、調查。

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請之機關(構)或團體進行訪視、調查時,得請求警察 機關、醫療(事)機構、學校、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其他相關機關(構 )協助,被請求者應予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