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  預防及處遇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50-1條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被 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身分 之資訊。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犯罪偵查機關或司法機關依法認 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