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  刑事程序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42條
矯正機關應將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受刑人預定出獄之日期通知被害 人、其住居所所在地之警察機關及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但被害人之所在不 明者,不在此限。

受刑人如有脫逃之事實,矯正機關應立即為前項之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