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  刑事程序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36-1條
被害人於偵查中受訊問時,得自行指定其親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 或社工人員陪同在場,該陪同人並得陳述意見。

被害人前項之請求,檢察官除認其在場有妨礙偵查之虞者,不得拒絕之。

陪同人之席位應設於被害人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