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  刑事程序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32條
被告違反檢察官或法院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所附之條件者,檢察官或法院得 撤銷原處分,另為適當之處分;如有繳納保證金者,並得沒入其保證金。

被告違反檢察官或法院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應遵守之條件,犯罪嫌疑 重大,且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 者,偵查中檢察官得聲請法院羈押之;審判中法院得命羈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