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  刑事程序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30-1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違反保護令者、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 行為而成立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前開犯罪之虞, 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